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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)人民政府,百色—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,州直各委、办、局:
根据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》(云政办发〔2011〕121号)精神,为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,经州人民政府研究,决定对文山州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缴费费率
财政供养单位缴费费率调整为0.8%,其他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调整为1%。
二、对以下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进行调整
(一)顺产包干费,由2500元调整为2000元。
(二)难产(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)包干费,由3000元调整为2500元。
(三)剖宫产包干费,由5000元调整为4500元。
(四)产前检查包干费,由1000元调整为500元。
(五)生育营养补助包干费,由1000元调整为500元;多胞胎的,每多1胎增加500元。
(六)生育职工领取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,以本人生育前12个月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,按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。
三、其他有关事项
(一)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6个月以内,申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。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,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相关待遇。
(二)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第一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,应连续参保缴费6个月(含6个月)以上。
(三)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(含计划生育手术),之前已享受过生育保险待遇,本次生育与上次生育期间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累计缴费满3年以上的,本次生育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。
(四)申报生育待遇职工,必须为参保缴费状态。
(五)申报生育待遇职工已享受其他形式生育优惠政策的,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差额部分待遇。生育医疗费已由其他渠道全额支付的,生育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。
(六)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和人工授精、试管婴儿费用,报销累计不超过3次,补助标准按原规定标准执行。
(七)下列情形产生的生育、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:
1.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。
2.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或者由卫计部门支付(或减免)的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用。
3.应当由医疗保险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。
4.在境外或港、澳、台发生的生育、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。
5.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为境外籍或港、澳、台籍人员发生的生育、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。
6.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及政策规定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。
7.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。
(八)本通知自 2017 年 5 月 1 日 起执行。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。本次调整未涉及的事项,仍按《文山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》执行。
(九)本通知由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。
文山州人民政府
2017 年 6 月 20 日